载体
- 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新加坡的公司型基金载体,依《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在 ACRA 注册,由 MAS 与 ACRA 于 2020-01-15 推出。ACRA 将其描述为一种"主要用于投资基金、而非经营业务"的结构。VCC 是独立法律实体,可在无须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和赎回股份,可从资本中派发分配,并须委任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它可以是独立基金,也可以是下设子基金的伞形基金。
- 伞形 VCC Umbrella VCC
下设两个或以上子基金的 VCC,与只有单一资产负债池的非伞形 VCC 相对(ACRA)。伞形 VCC 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子基金受法定隔离保护,但不是独立法人。就新加坡所得税而言,IRAS 将伞形 VCC 视为单一实体,税务居民证明以伞形 VCC 的名义出具。
- 子基金 Sub-fund
伞形基金内一个隔离的资产负债池,通常有自己的投资政策、股份类别和投资者。在新加坡 VCC 中,一个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另一个子基金的负债,且每个子基金单独清盘(新加坡财政部,2018 年)。对应的概念包括开曼的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和卢森堡的分隔单元(compartment)。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
依开曼《公司法》第 XIV 部设立、可创设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的独立投资组合的开曼公司。据 Conyers 指引(2025 年 11 月),SPC 是单一法律实体,其投资组合不是独立法律实体,公司名称须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SPC",投资组合数量没有法定上限。开曼公司注册处注册一家获豁免 SPC 收费 CI$1,200 至 CI$3,068(收费表自 2025-01-01 起生效)。
- 独立投资组合 Segregated portfolio
开曼 SPC 内一个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的资产池。一个投资组合的债权人一般只能追索该投资组合的资产,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索 SPC 的一般资产,而不能追索其他投资组合。独立投资组合不构成独立于 SPC 的法律实体(Conyers 指引),因此合约由 SPC 为该投资组合的账户订立。
- 获豁免公司(开曼) Exempted company
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开曼公司,是开曼投资基金最常见的公司形式。获豁免公司的注册处规费按法定股本为 CI$700 至 CI$2,568(开曼公司注册处,收费表自 2025-01-01 起生效)。获豁免公司也可担任开曼 ELP 的普通合伙人。
- 获豁免有限合伙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ELP)
依开曼《获豁免有限合伙法》(修订本)设立的合伙,广泛用于封闭式私募基金。据 Ogier 指引(2026 年 6 月),ELP 不具独立法人资格,须至少有一名合资格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外,不对 ELP 的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费为 CI$1,000,年费为 CI$1,400(受监管)或 CI$2,200(不受监管)(开曼公司注册处,自 2025-01-01 起生效)。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SICAV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在卢森堡及其他欧洲法域使用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其股本等于其资产净值,因此发行和赎回股份无须办理正式的资本变更手续。卢森堡 SICAV 可以是 20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第 I 部分下的 UCITS 或第 II 部分下的另类基金,也可以是专业投资基金或 RAIF,并可设为下设分隔单元的伞形结构。
- 固定资本投资公司 SICAF
卢森堡的固定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fixe)。与 SICAV 不同,其股本变更须遵循普通公司法程序,适合封闭式策略。它可在与 SICAV 相同的卢森堡产品制度下使用。在跨境基金销售中,SICAF 不如 SICAV 常见。
- 共同基金(契约型) FCP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
卢森堡不具法人资格的契约型基金:由管理公司代表投资者管理的、不可分割的共有资产。投资者持有的是基金单位而非股份,基金受管理规则(management regulations)而非公司章程规管。FCP 在功能上与单位信托相当,其税务处理可能与公司型 SICAV 不同。
- 专业投资基金 Specialised Investment Fund (SIF)
卢森堡依 2007 年 2 月 13 日法律设立、面向知情投资者的基金制度。与 RAIF 不同,SIF 作为产品受 CSSF 监管。截至 2026-07-31,CSSF 统计有 1,015 只 SIF(2026 年 9 月)。SIF 可采取公司型、契约型或合伙形式,并可设分隔单元。
- 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 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RAIF)
卢森堡依 2016 年 7 月 23 日法律推出的基金,不作为产品受 CSSF 监管,但须委任获授权的 AIFM,且不能内部管理(CMS 指引,2024 年 7 月)。它仅面向知情投资者,须在 24 个月内使净资产达到至少 EUR 1,250,000,并可设立数量不限、相互隔离的子基金。CSSF 统计不包括 RAIF。
- 特殊有限合伙(卢森堡) SCSp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péciale)
卢森堡不具法人资格的特殊有限合伙,广泛用于私募股权、房地产及其他封闭式基金。其条款主要由合伙协议约定。SCSp 可作为不受监管的载体运作,也可纳入 RAIF 或 SIF 等产品制度。2026-07-30 提交的第 8814 号法案提议,允许 SCS 与 SCSp 在产品法律之外设立分隔单元(Dechert,2026 年 8 月)。
- 爱尔兰集体资产管理工具 Irish Collective Asset-management Vehicle (ICAV)
依《2015 年 ICAV 法》设立的爱尔兰公司型基金载体,爱尔兰中央银行自 2015 年 3 月起办理其注册。注册与授权相互独立:AIF 类 ICAV 依 ICAV 法获授权,UCITS ICAV 依《2011 年欧洲共同体(UCITS)规例》获授权。该法规定子基金之间责任隔离,董事可选择免开年度股东大会。
- 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 Qualifying Investor AIF (QIAIF)
经爱尔兰中央银行授权、仅向符合中央银行资格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发售的爱尔兰另类投资基金。QIAIF 可采用 ICAV、投资公司、单位信托、共同契约基金(common contractual fund)或投资有限合伙的形式。其投资与借贷限制一般比零售基金宽松。现行资格与授权规则请向中央银行核实。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Open-ended Fund Company (OFC)
香港一种"以公司形式成立、具有限法律责任和可变股本的投资基金"(证监会),于 2018-07-30 推出。所有 OFC,无论公募或私募,均由证监会注册;公募 OFC 还须取得证监会认可。OFC 至少需要两名自然人董事(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一名持第 9 类牌照的投资管理人,以及一名持有全部计划财产的托管人。私募 OFC 注册费为 HK$5,000(单一基金)或 HK$10,000(伞形基金),另每个子基金 HK$1,250(证监会)。
- 有限合伙基金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
依《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香港合伙形式基金,自 2020-08-31 起实施。LPF 不具法人资格,须有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并须委任投资管理人和负责人。规费为注册费 HK$2,555,另加交付文件费 HK$479,证书通常在四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司注册处)。
- 新加坡有限合伙 Singapore limited partnership
依新加坡《有限合伙法》注册的合伙,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它有时作为 VCC 的替代方案用于封闭式私募基金。据 MAS 通函 FDD Cir 05/2026,第 13OA 条税务优惠计划自 2025-01-01 起涵盖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合伙,须经批准并符合条件。
-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UCITS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受第 2009/65/EC 号指令及其修订规管的欧盟统一规则基金。在一个成员国获授权的 UCITS,经通知程序后可凭护照向其他成员国的零售投资者营销。UCITS 规则对合资格资产、分散投资、杠杆和流动性设有限制。卢森堡第 I 部分基金和爱尔兰 UCITS ICAV 均属此类。
- 另类投资基金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AIF)
依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指向若干投资者募集资本、按既定投资政策进行投资、且不属于 UCITS 的集合投资企业。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房地产和私募信贷基金通常属于 AIF。欧盟规则的重点是 AIF 的管理人,而不是 AIF 本身。
- 主联基金结构 Master-feeder structure
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把几乎全部资产投入持有投资组合的主基金的结构。联接基金常设在不同注册地或采用不同法律形式,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群体,例如一只联接基金面向免税投资者,另一只面向应税投资者。CIMA 的统计单列主基金:2026 年第三季度在册主基金 3,206 只。
结构
- 基金注册地 Fund domicile
依其法律创设基金载体、并规管其章程、隔离、注册和清盘的法域。注册地与管理人所在地、行政管理地和投资者居住地是不同的概念,但有些注册地会把它们联系起来,例如要求 VCC 委任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选择注册地正是本站的主题。
- 法人资格 Legal personality
实体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订立合约、起诉和被起诉的能力。VCC、SPC、SICAV、ICAV 和 OFC 等公司型载体具有法人资格,其子基金一般没有。开曼 ELP、卢森堡 SCSp 和香港 LPF 等合伙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因此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行事。
- 隔离责任 Segregated liability
一项法定规则:一个子基金的负债只能以该子基金的资产清偿。《2015 年 ICAV 法》第 35 条规定,子基金的负债"仅应以该子基金的资产清偿"。类似规则适用于 VCC 子基金、SPC 投资组合、卢森堡分隔单元和 OFC 子基金。外国法院是否承认并非自动的,需要法律审查。
- 分隔单元(卢森堡子基金) Compartment
卢森堡对伞形基金内子基金的称谓。依 20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第 181 条,每个分隔单元对应基金资产与负债中独立的一部分,除基金文件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限于该分隔单元,且每个分隔单元可单独清算(CSSF 综合文本)。卢森堡税务机关为基金实体出具居民证明,并可应要求涵盖其分隔单元,但不逐个分隔单元出具(Administration des contributions directes,2025 年 5 月)。
- 风险隔离 Ring-fencing
隔离资产与负债、使一个资产池的损失或索赔不会波及另一个资产池的一般做法。在基金结构中,风险隔离通过法律(子基金法定隔离)、独立实体以及合约(与交易对手约定有限追索与不申请破产条款)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通常三者并用,并辅以独立的银行与托管账户。
- 可变资本 Variable capital
一种资本结构:股本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随投资者认购和赎回而变动,无须经过普通公司的正式减资程序。VCC、SICAV、ICAV 和 OFC 都采用可变资本。这使公司型基金可以是开放式的,VCC 还可以从资本中派发分配(ACRA)。
- 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GP)
拥有管理权、在多数制度下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在基金合伙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与发起人有关联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会委任投资管理人。香港 LPF 须有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公司注册处)。
- 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有限合伙中的投资者,只要不超出允许范围参与管理,其责任一般限于其认缴资本。在开曼 ELP 中,有限合伙人除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外,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Ogier 指引,意译)。基金文件通常列明不视为参与管理的"安全港"(safe harbour)活动。
- 合资格普通合伙人(开曼) Qualifying general partner
每个开曼 ELP 都必须有的普通合伙人。据 Ogier 指引(2026 年 6 月),它通常是开曼获豁免公司,或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或外国有限合伙。由于 ELP 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由合资格普通合伙人代表 ELP 行事。
-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 Open-ended vs closed-end fund
开放式基金允许投资者按资产净值定期认购和赎回;封闭式基金在发售期内募集认缴承诺,并在投资变现时返还资本。VCC 两者皆可(MAS 与 ACRA,2020 年)。流动性特征往往影响在公司型载体与合伙之间的选择。
- 成员名册 Register of members
公司股东的名单。对于新加坡 VCC,"VCC 无须向公众公开其成员名单",但公共机构可以要求查阅(ACRA)。此外,VCC 的合资格金融机构须依 MAS 第 VCC-N01 号公告备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各注册地对名册的隐私规则不同。
监管
新加坡的中央银行与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就 VCC 而言,MAS 监管每个 VCC 必须委任的基金管理人,依第 VCC-N01 号公告制定反洗钱要求,认可向公众发售的计划,并管理第 13O、13OA 和 13U 条下的基金税务优惠计划。VCC 在 ACRA 注册,并不代表 MAS 为该基金背书。
新加坡的商业与公司注册机构,依《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注册 VCC 及其子基金,并管理公司申报事务。ACRA 注册一家 VCC 收费 S$8,015,每个子基金 S$400,并表示注册审批需时 14 至 60 天(ACRA Step 5a 页面,2026-10-19 更新)。它也负责处理迁入申请。
开曼群岛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依《共同基金法》注册和监管共同基金,依《私募基金法》注册和监管私募基金。CIMA 报告 2026 年第三季度有共同基金 13,187 只、私募基金 18,360 只;它不单独公布 SPC 或 ELP 的数量。CIMA 费用在开曼公司注册处规费之外另行收取。
- 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
卢森堡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金融业实体的机构。CSSF 监管 UCITS、第 II 部分基金、SIF 和 SICAR,并授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 2026-07-31,它报告受监管的 UCI 有 2,824 只,净资产 EUR 6,686.57 billion(2026 年 9 月)。RAIF 不作为产品受 CSSF 监管。
- 爱尔兰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爱尔兰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在基金方面,它以两种独立身份行事:作为 ICAV 的注册官,表示对完整注册申请的审核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以及作为授权 UCITS 和 AIF 并监管其管理公司的机构。注册与授权遵循不同的程序。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香港的证券监管机构,也是 OFC 的主要监管机构。它注册所有 OFC,认可公募 OFC 及公募基金,并就第 9 类受规管活动向资产管理人发牌。证监会表示,私募 OFC 申请需时不超过一个月,公募 OFC 一般为一至三个月。它还负责 OFC 资助计划。
-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 (AIFM)
依欧盟 AIFM 指令负责管理 AIF 的法人,职责涵盖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管理。获授权的 AIFM 须符合资本、组织、转授、存管和报告方面的要求。卢森堡 RAIF 必须委任获授权的 AIFM,许多亚洲管理人借助第三方 AIFM 进入欧盟结构。
-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AIFMD / AIFMD II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2011/61/EU)规管欧盟境内非 UCITS 基金的管理人。AIFMD II,即第 (EU) 2024/927 号指令,修订了 AIFMD 和 UCITS 指令,主题包括转授、流动性管理工具和发放贷款型基金;成员国须在 2026-04-16 之前完成转化。现行国内法情况请向欧盟律师确认。
- 营销护照 Marketing passport
获授权的欧盟管理人凭其母国授权、经通知程序后在欧盟各成员国营销基金的权利。依 AIFMD,欧盟 AIFM 可在全欧盟向专业投资者营销欧盟 AIF;UCITS 另有面向零售销售的护照。非欧盟结构一般依赖各国自己的私募配售规则。
- 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 Type 9 regulated activity
资产管理,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之一。香港 OFC 的投资管理人必须就第 9 类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证监会)。持有第 9 类牌照是管理 OFC 的条件,而不是对投资表现的评价。
- 合资格基金管理人 Permissible fund manager
新加坡 VCC 可以委任的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类别。MAS 与 ACRA 指出,VCC"必须委任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2020 年)。合资格的管理人包括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某些获豁免持牌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名单请查阅《可变资本公司法》及 MAS 指引。
- 托管人 / 存管人 Custodian / depositary
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在许多制度下监督某些运作的机构。在香港,OFC 的全部计划财产必须交由托管人保管(证监会)。欧盟 UCITS 以及由获授权 AIFM 管理的 AIF 必须委任承担保管与监督职责的存管人。VCC 的要求取决于计划类型。
- 负责人(香港 LPF 反洗钱) Responsible person
香港 LPF 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附表 2 须委任以执行反洗钱措施的人士。负责人必须是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公司注册处)。这一角色在功能上类似新加坡 VCC 的合资格金融机构。
- 合资格金融机构(VCC 反洗钱) Eligi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 (EFI)
新加坡 VCC 依 MAS 第 VCC-N01 号公告必须委任、负责执行反洗钱核查(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和备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金融机构。该公告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5-06-30,自 2025-07-01 起生效(MAS)。VCC 本身仍须对合规负责。
- 知情投资者(卢森堡) Well-informed investor
卢森堡 SIF 和 RAIF 仅面向的投资者类别。据 CMS 指引(2024 年 7 月),它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及书面确认自己为知情投资者、且投资至少 EUR 100,000 或取得合资格机构评估的其他投资者。这一类别比一般公众窄。
- 认可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界定的投资者类别,个人以财富或收入门槛、法团以资产门槛界定。向认可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可援用招股章程豁免,这与私募 VCC 的销售方式相关。门槛与选择加入(opt-in)规则由法律和 MAS 规定;请查阅现行条文。
税务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 agreement (DTA)
两个法域之间分配征税权、减少双重征税的协定,例如降低预扣税。官方统计口径不同:爱尔兰已与 78 个国家签署全面协定,其中 75 个已生效(爱尔兰税务局,2026 年 2 月);新加坡与约 100 个法域签有协定(IRAS)。基金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取决于载体类型和缔约对方的规则。
- 居民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确认税务居民身份、用于申请协定优惠的官方证明。IRAS 指出,VCC 可以申请居民证明,但子基金不能单独获发;证明以伞形 VCC 的名义出具,每次申请最多列 5 个子基金,居民身份取决于控制与管理是否在新加坡(电子税务指南,2026-04-22)。
- 认购税 Subscription tax (taxe d'abonnement)
卢森堡按基金净资产每年征收的税项,以每季度最后一天的数据计算。据普华永道(PwC)《全球税务摘要》(2026-07-31 审阅),一般税率为每年 0.05%,机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 0.01%,并有若干豁免。据 CMS 指引,适用默认制度的 RAIF 税率为 0.01%。
- 统一基金豁免 Unified fund exemption (UFE)
香港自 2019-04-01 起实施的基金利得税豁免,依此"所有基金,不论其结构、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规模或所服务的目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获豁免(税务局,DIPN 第 61 号)。豁免适用于基金,不适用于管理人自身的利润。
- 新加坡 13O / 13U 基金税务优惠 Section 13O / 13U schemes
由 MAS 管理的新加坡基金税务优惠计划。第 13O 条涵盖在新加坡设立并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获批公司型基金(包括 VCC);第 13OA 条自 2025-01-01 起涵盖新加坡有限合伙;第 13U 条涵盖其他获批结构。获得优惠须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政府将在这些计划于 2029-12-31 到期前进行检讨(MAS FDD Cir 05/2026)。
- 税务承诺(开曼) Tax undertaking
开曼群岛政府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不对某实体适用未来开征的直接税。据 Ogier 指引(2026 年 6 月),ELP 可申请不超过 50 年的承诺。获豁免公司也可获得此类承诺;现行条款请向开曼律师确认。
- 附带权益税务优惠 Carried interest concession
针对作为业绩回报支付给发起人或其员工的基金利润分成的税务制度。据普华永道《全球税务摘要》(2026-07-22 审阅),香港对 2020-04-01 或之后收取或累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适用 0% 税率,须符合条件。其他地方的处理取决于当地法律。
- 税收中性 Tax neutrality
基金载体不应在投资层面和投资者层面的税负之上再增加一层税负的原则。各注册地实现方式不同:不征直接税(据 PwC,开曼)、附条件的基金豁免或优惠(香港、新加坡),或以按净资产征税代替利得税(卢森堡)。它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无须纳税。
流程
- 迁册 / 延续注册 Re-domiciliation / continuation
在两地法律都允许的情况下,迁移基金的法律注册地并保留同一法律实体。新加坡接收具备类似公司结构的海外基金成为 VCC(ACRA Step 1 页面,2026 年 1 月),收费 S$9,000,另加每个子基金 S$400(ACRA 迁册页面,2026 年 10 月);香港 OFC 迁册制度自 2021-11-01 起实施;爱尔兰 ICAV 法规定了外国法人团体的存续迁入。
两种不同的监管行为。注册是把载体登记在官方名册上,例如 VCC 在 ACRA 注册,私募 OFC 在证监会注册。授权是监管机构批准基金进行某类发售,例如证监会认可公募 OFC,爱尔兰中央银行授权 UCITS ICAV。两者都不代表对投资价值的背书。
- 第 9(1) 条登记声明(开曼 ELP) Section 9(1) statement
依《获豁免有限合伙法》第 9(1) 条向开曼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用以注册获豁免有限合伙的声明。注册费为 CI$1,000(开曼公司注册处,自 2025-01-01 起生效)。据 Ogier,注册约需五个工作日,另有一个工作日的加急选项。
- 基金行政管理人 Fund administrator
计算资产净值、备存股东或合伙人记录、处理认购与赎回,并常协助投资者尽职调查与报告的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由基金或管理人委任,可以设在注册地以外。其角色与托管人、审计师和管理人不同。
- 企业服务商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CSP)
负责办理设立申报、提供注册地址和公司秘书服务的机构。ACRA 指出,没有 Singpass 的外国个人必须委任企业服务商来注册 VCC。企业服务商的角色是行政性的,不能替代法律、税务或基金管理方面的意见。
资料来源与日期
- Step 1: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 eligibility & requirements(第 1 步:了解 VCC 的特点、资格与要求) —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 2026-01-29
-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Cayman Islands)(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Conyers (law firm guidance, secondary source) · 2025-11
- Cayman Islands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s(开曼获豁免有限合伙) — Ogier (law firm guidance, secondary source) · 2026-06-01
- The 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RAIF)(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 — CMS (law firm guidance, secondary source) · 2024-07-12
- ICAV Registration and Post Registration(ICAV 注册及注册后事项) —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 2026-10-24
- OFC structure(OFC 结构)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 2026-10-24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overview(有限合伙基金概览) — Hong Kong Companies Registry · 2026-10-24
-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ourth Edition)(电子税务指南:可变资本公司税务框架,第四版)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4-22
- DIPN No. 61: Profits Tax Exemption for Funds(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61 号:基金利得税豁免)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Hong Kong) · 2020-06
- Law of 17 December 2010 relating to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solidated English text, Article 181)(2010 年 12 月 17 日集合投资企业法,英文综合文本第 181 条) — CSSF (consolidated text for information; official version in the Journal officiel) · 2026-10-24 (accessed)
- Step 5a: Registering a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第 5a 步:注册可变资本公司) — ACRA · 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