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册(re-domiciliation),也称存续迁移(continuation)或迁移(migration),是指在保留同一法律实体的前提下,把现有基金从一个法域迁到另一个法域。基金不需要清盘后重新发行。只要迁出地与接收地都允许,基金的投资者、合约和业绩记录都会延续。新加坡、香港和爱尔兰各有一条法定的迁入路径:迁入成为可变资本公司(VCC)、迁入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有限合伙基金(LPF),以及迁入成为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载体(ICAV)。本页比较这三套接收制度,并说明迁出一方需要完成的事项。
本页比较法律与监管特征,不对注册地排名。每一次迁册都需要在迁出地和接收地分别取得专业意见。
管理人为什么考虑迁移基金
管理人通常出于以下四个原因之一。第一是让基金靠近管理人:已迁至新加坡或香港的管理人,可能希望基金的董事会和决策也在当地,这可能关系到监管与税务居民身份。第二是跟随投资者基础,即新的认购承诺越来越多来自亚洲投资者(见投资者认知)。第三是进入本地制度,例如基金税务优惠计划或税务居民证明,均须符合条件(见税制与协定)。第四是在接收地制度允许的情况下,把多只独立基金整合进一个伞形结构。另一种选择,即在目标注册地发行新基金,在最后一节比较。
三套接收制度对照
| 维度 | 新加坡 VCC | 香港 OFC | 香港 LPF | 爱尔兰 ICAV |
|---|---|---|---|---|
| 谁可以迁入 | 具备类似公司结构的海外基金 | 海外公司型基金 | 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7 条的非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 外国法人团体(《2015 年 ICAV 法》第 9 部) |
| 接收机构 | ACRA(会同转介机构) | 证监会(注册)与公司注册处 | 公司注册处 | 爱尔兰中央银行作为注册官(表格 AR3);授权另行办理 |
| 生效时间 | 自 2020-01-15 VCC 框架推出起即可办理 | 2021-11-01 | 2021-11-01(2021 年第 34 号条例第 2 部) | 《2015 年 ICAV 法》 |
| 官方规费 | S$9,000,另加每个子基金 S$400 | 适用证监会 OFC 收费;迁册费用请向证监会确认 | 注册费 HK$2,555,另加交付文件费 HK$479 | 按中央银行收费规例;未核实 |
| 公布的时间 | 自完整提交起 14 至 60 天 | 未单独公布 | 证书通常在 4 个工作日内发出 | 完整注册申请 10 个工作日 |
| 迁出证明 | 60 天内提交在原法域注销登记的证明;ACRA 未说明起算日,请确认 | 请向香港律师确认 | 在注册日期后 60 天内于成立地注销登记 | 请向爱尔兰律师确认 |
| 由谁提交 | 申请人或其申报代理(filing agent) | 请向律师确认 | 香港律师行或律师 | 申请人,使用表格 AR3 |
来源见本页参考资料。
最关键的是三行。资格:新加坡和香港 OFC 路径接收公司型基金,LPF 路径接收合伙,因此现有基金的法律形式往往直接决定哪套制度可用。接收机构:迁册的 OFC 还需取得证监会注册,而爱尔兰的注册并不等于授权该基金为 UCITS 或 AIF。迁出证明:新加坡和 LPF 路径都设有 60 天期限,因此迁出步骤必须在提交申请前准备就绪。规费与律师和基金行政费用相比很小,且未作换算。"请确认"表示未找到公布的官方数字。
谁符合资格:公司型基金与合伙
最重要的资格要点是法律形式。ACRA 的 Step 1 页面(2026-01-29)指出,"只有具备类似公司结构的海外基金才可迁册为新加坡 VCC",而且基金的原注册地法律必须允许转移。开曼获豁免公司或 SPC 这类公司型基金是显而易见的候选。开曼获豁免有限合伙(ELP)没有独立法人格,因此能否直接迁入成为 VCC 需由律师判断,可能须先进行转换或重组。
香港把两种形式分开处理。海外公司型基金可迁入成为 OFC。海外有限合伙基金若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要求(包括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可注册为 LPF。公司注册处指出,LPF 注册"不会导致原合伙解散",该合伙"作为 LPF 继续存在",且"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常见问题第 18 问)。现有合约与法律程序不受影响。
爱尔兰的路径适用于依《2015 年 ICAV 法》第 9 部以 ICAV 形式存续的外国法人团体。本站尚未审阅存续条文的全文,具体载体是否符合资格,请向爱尔兰律师确认。
规费、时间与注销登记期限
新加坡的数字见上表(ACRA 迁册页面,2026-10-12);新加坡的申报步骤见 vccfund.com.sg,开曼基金的迁入步骤见 vccsg.com。其他制度如下:
- 香港 LPF: 注册费 HK$2,555,另加交付文件费 HK$479,须经香港律师行或律师提交。证书通常在 4 个工作日内发出;若申请不成功,除交付文件费外其余费用予以退还。基金须"在注册日期后 60 天内"于成立地注销登记,否则注册处处长可将其剔除;处长可延长该期限(公司注册处常见问题第 20–25 问)。
- 香港 OFC: 适用证监会公布的 OFC 收费(私募单一基金 HK$5,000;伞形基金 HK$10,000,另每个子基金 HK$1,250);这些收费如何适用于迁册基金,请向证监会确认。证监会资助计划资助合资格开支的 70%,私募 OFC 上限 HK$150,000,申请截止于 2027-05-09;若 OFC 在两年内清盘,资助可被追回(条款及细则,2025-04-11)。
- 爱尔兰: 中央银行审核一份完整注册申请需 10 个工作日,并退回不完整的申请;作为 UCITS 或 AIF 的授权另行办理。
凡适用 60 天迁出期限的,应在提交接收地申请前准备好注销登记。
基金是否应迁移,迁往哪里?
下表是交给律师的初步核对清单,不是推荐。
| 问题 | 如果是 | 优先考虑 |
|---|---|---|
| 基金是否为公司(例如开曼获豁免公司或 SPC)? | 可能可以公司存续方式迁移 | 新加坡 VCC、香港 OFC、爱尔兰 ICAV |
| 基金是否为有限合伙? | 合伙路径无须改变法律形式 | 香港 LPF;若考虑 VCC,询问是否须先转换 |
| 管理人是否将受 MAS 监管或持有证监会第 9 类牌照? | 可满足本地管理人要求 | 新加坡 VCC 或香港 OFC |
| 欧盟护照销售是否为核心目标? | 可能需要欧盟载体 | 爱尔兰 ICAV |
| 投资者是否会拒绝同意,或基金是否接近存续期末? | 迁移可能不值得 | 保留原基金;考虑另设平行新基金 |
法律形式的权重最大。ACRA 的"类似公司结构"条件使合伙不太可能直接迁入成为 VCC,而香港的 LPF 路径正是为合伙设计的。其次是牌照,因为两套亚洲公司型制度都把载体与本地受监管的管理人绑定。再次是销售:如果欧盟投资者是核心,两套亚洲制度都不能替代欧盟护照。
迁出一方、投资者同意、税务与银行
只有迁出地允许对外存续迁移,迁册才能完成。概括而言,基金须确认其章程与原注册地法律允许转移;取得其文件所要求的董事会以及投资者或合伙人批准;处理与原监管机构的关系(在 CIMA 注册的开曼基金须处理该注册);在接收地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于原注册处注销登记;并通知和更新银行、托管人、基金行政管理人、交易对手与投资者。
| 事项 | 问题 | 由谁回答 |
|---|---|---|
| 投资者同意 | 基金文件或迁出地法律是否要求批准,门槛是多少? | 迁出地律师 |
| 税务 | 迁移对投资者或基金是否构成应税事件,基金能否符合接收地制度? | 两地税务顾问及投资者自己的顾问 |
| 管理人牌照 | 接收地载体是否需要本地管理人(VCC:受 MAS 监管;OFC:第 9 类)? | 监管律师 |
| 账户与合约 | 银行、托管、ISDA 与贷款安排能否延续,是否需要同意? | 银行、托管人、律师 |
迁册成功后法律实体得以延续,但上述后果都不是接收地制度单方面能够解决的,因此应同时委托两地律师。
迁册与发行新基金的比较
| 维度 | 迁册现有基金 | 发行新基金 |
|---|---|---|
| 实体与业绩记录 | 同一实体延续 | 新实体;业绩记录留在原基金 |
| 投资者需做什么 | 可能需要同意 | 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认购 |
| 迁出一方的工作 | 注销登记及监管机构相关步骤 | 原基金继续运作或另行清盘 |
| 通常适用情形 | 单只基金、投资者基础稳定 | 新策略或新投资者群体,或接近存续期末的基金 |
两条路径都不适合所有基金;选择取决于基金文件、投资者构成、税务状况和剩余存续期。各路径背后的载体层面比较,见 VCC 对比开曼、VCC 对比香港与 VCC 对比爱尔兰 ICAV。
本页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讨论,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Step 5b: Re-domiciling into Singapore as a VCC(第 5b 步:以 VCC 形式迁入新加坡) — ACRA · 2026-10-12
-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 2026-10-24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21(2021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 —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 2021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and Business Registration Legisl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2021 (Ord. No. 34 of 2021)(2021 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2021 年第 34 号条例) —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 2021-10-07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FAQ (re-domiciliation of non-Hong Kong funds, Q16–Q25)(有限合伙基金常见问题:非香港基金迁册,第 16–25 问) — Companies Registry (Hong Kong) · 2026-10-24
- ICAV Registration(ICAV 注册) —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 2026-10-24
- Irish Collective Asset-management Vehicles Act 2015 (Revised)(2015 年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载体法,修订本) — Law Reform Commission (Ireland) · 2022-07-06
-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Government's Grant Scheme for OFCs and REITs(政府 OFC 与 REIT 资助计划条款及细则)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 2025-04-11
- Step 1: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 eligibility & requirements(第 1 步:了解 VCC 的特点、资格与要求) — ACRA · 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