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 SICAV(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是一种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可用于卢森堡多种产品制度;RAIF(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是面向知情投资者(well-informed investors)的另类投资基金,不受 CSSF 监管,但必须由经授权的 AIFM 管理。新加坡 VCC 在法律形式上与 SICAV 相近——都是可变资本公司、设有隔离的子基金——但所处的监管体系不同:由 ACRA 注册,由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运营。本页比较法律与监管特征,不对注册地排名。
卢森堡基金类型一览
卢森堡把产品制度(基金受哪部法律管辖、由谁监管)与法律形式(公司、合伙或契约型基金)分开。SICAV 是一种法律形式,可在多种制度下使用。例如,卢森堡税务管理部门就分别提到第 I 部分 SICAV、第 II 部分 SICAV 与 SICAV-SIF(ACD,OPC 页面,2025)。
主要制度包括:2010 年法律第 I 部分(UCITS,可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第 II 部分(其他 UCI,通常为另类投资基金)、面向知情投资者的 SIF 制度、面向风险资本的 SICAR 制度,以及 RAIF——由于 CSSF 不监管 RAIF,其统计中不含 RAIF。CSSF 报告显示,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依第 I 部分、第 II 部分与 SIF 制度设立的 UCI 共 2,824 只,净资产 EUR 6,686.57 bn;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经授权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共 281 家(CSSF《金融中心主要更新数据》,2026 年 9 月)。MAS 统计 VCC 的口径不同,因此这些数字不应作排名比较。
新加坡的 VCC 没有类似的产品制度划分。无论 VCC 是向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发售,还是获认可向零售投资者销售,适用的都是同一部《VCC 法》;差别在于发售规则,以及获认可计划对董事会构成的要求(据 ACRA,至少三名董事,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RAIF 详解
根据卢森堡律师行的指引(CMS,2024 年 7 月 12 日更新):
- RAIF 依 2016 年 7 月 23 日法律推出,“不受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监管”,须登记在商业与公司注册处(Trade and Companies Register)保存的官方 RAIF 名单上。
- RAIF 必须委任经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RAIF 不得内部管理”,因此监管通过其 AIFM 延伸至 RAIF。
- RAIF“仅限知情投资者”(非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多种途径取得资格,其中之一是投资至少 EUR 100,000),净资产“不得低于 EUR 1,250,000”,须在 24 个月内达到。
- RAIF 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设有数量不限的隔离子基金的伞形结构”。
VCC 的逻辑与此相似:私募发售的 VCC 无需取得 MAS 的产品认可,监管通过《VCC 法》要求委任的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亚洲发起人而言,实际差别在于:RAIF 需要经授权的 AIFM,通常是第三方 AIFM;而 VCC 可由发起人自己的受 MAS 监管实体管理。各项职能可在多大程度上转授回亚洲,需由卢森堡律师判断。
VCC、SICAV 与 RAIF 并列比较
| 比较维度 | 新加坡 VCC | 卢森堡 SICAV | 卢森堡 RAIF |
|---|---|---|---|
| 法律依据 | 《2018 年 VCC 法》 | 2010 年法律(第 I 或第 II 部分)或 SIF 法律 | 2016 年 7 月 23 日法律 |
| 法律形式 | 可变资本公司 | 可变资本公司 | 卢森堡允许的任一形式,包括 SICAV |
| 载体监管 | ACRA 注册;管理人受 MAS 监管 | CSSF | 不受 CSSF 监管;AIFM 须经授权 |
| 隔离安排 | 伞形结构设子基金;法定隔离 | 子基金(compartment);法定隔离 | 伞形结构,隔离子基金数量不限 |
| 最低规模 | ACRA 的 VCC 页面未说明 | 见 CSSF | 24 个月内达到 EUR 1,250,000 |
| 投资者 | 依新加坡发售规则 | 零售(UCITS)或各制度允许的投资者 | 知情投资者 |
| 基金层面年度征费 | 无对应征费;适用所得税规则 | 认购税 0.05% 或 0.01% | 默认制度下 0.01% |
“见 CSSF”表示本站尚未核实的数字,例如 SICAV 最低资本与 CSSF 审批时间,请向卢森堡律师确认。
真正的差异在监管与征费两行。SICAV 作为产品受 CSSF 监管,而 VCC 与 RAIF 都依靠受监管的管理人,而非产品审批——这正是私募发售的 VCC 在卢森堡往往以 RAIF 为更贴近参照的原因。征费一行是设计上的差异,不是排名:卢森堡按净资产每年征税,新加坡则适用所得税规则并辅以附条件的基金计划。对销售而言,投资者一行最为关键,因为只有第 I 部分 SICAV 是为在欧盟范围内向零售投资者销售而设计的。
子基金与 compartment
两种制度都在同一实体内隔离资产池。在新加坡,“一个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另一子基金的负债”,每个子基金须单独清盘(新加坡财政部说明,2018)。在卢森堡,20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第 181 条允许 UCI 设立多个子基金(compartment),“每个子基金对应 UCI 资产与负债中独立的一部分”;除基金文件另有规定外,某一子基金的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该子基金的资产,且每个子基金“可单独清算”(CSSF 合并文本,2026 年 10 月 24 日查阅)。
一项正在进行的发展:据 Dechert 评论(2026 年 8 月),2026 年 7 月 30 日提交的第 8814 号法案拟将子基金隔离扩展至产品法律之外的卢森堡有限合伙(SCS 与 SCSp)。本页更新时该法案仍在立法程序中,应视为拟议而非已生效。
在两地,注册地以外的法院是否尊重这种隔离,都需由律师判断;法律形式与伞形结构页面对八种载体逐一做了说明。
基金层面的税制
据 PwC《全球税务概览》(2026 年 7 月 31 日审阅),卢森堡基金须每年缴纳认购税(subscription tax,taxe d'abonnement):“机构基金与货币基金适用 0.01% 的年税率”,“其他基金适用 0.05% 的年税率”,按每季末的净资产总额计算,部分类别(如某些 ETF 及机构基金的基金)可获豁免。CMS 的指引指出,适用默认制度的 RAIF 须“按净资产缴纳每年 0.01% 的认购税”。
新加坡不征认购税:就所得税而言,IRAS 将 VCC 视为公司,伞形 VCC 视为单一实体(《电子税务指南》,2026 年 4 月 22 日);13O 或 13U 计划须经批准并符合条件方可适用(MAS FDD Cir 05/2026)。见税制与协定适用。
两种制度都不决定投资者在本国的纳税。适用地区:新加坡与卢森堡;欧盟、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投资者需在其所在法域取得专业意见。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意见。
税收协定与居民证明
协定数量的多少,不如基金本身能否使用协定重要。
| 要点 | 新加坡 VCC | 卢森堡 UCI |
|---|---|---|
| 协定网络 | 约 100 个法域(IRAS,2026 年 2 月 4 日更新) | 约 87 个已生效——系本站根据税务管理部门名单(2026 年 7 月 23 日更新)的 94 个条目统计,扣除一个已草签及六个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 |
| 居民证明 | 向伞形 VCC 出具,列明子基金;每次申请最多五个子基金(IRAS) | 为实体出具,或应申请为该实体“及其全部子基金”出具;不按单个子基金出具(ACD) |
| 居民身份依据 | 控制与管理在新加坡进行(IRAS) | 见税务管理部门 2024 年 12 月 24 日通告——请向卢森堡顾问确认 |
| 个别协定的限制 | 视各协定伙伴而定 | 例:西班牙—卢森堡协定涵盖合资格的第 I 部分 SICAV,但不含第 II 部分 SICAV 与 SICAV-SIF(ACD) |
能否适用协定取决于载体、协定对方的规则与具体事实,请在每个法域分别取得专业意见。税制与协定适用页面列出了应向顾问提出的问题。
销售覆盖与欧盟
对许多发起人而言,决定因素不是税务,而是基金将在哪里销售。卢森堡 UCITS 可凭 UCITS 通行证(passport)在全欧盟推广;欧盟 AIFM 可凭 AIFMD 通行证向专业投资者推广欧盟另类投资基金;VCC 等非欧盟结构一般依赖各国的私募配售规则。《指令(EU)2024/927》(“AIFMD II”)的转化期限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对这两套制度均有修订,现行情况请向欧盟律师确认。VCC 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管理人在哪里持牌、投资者在哪里。投资者认知页面讨论了如何在选择之前检验投资者地图。如需结合自身情况讨论,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Main updated figures regarding the financial centre (September 2026) — CSSF · 2026-09-17
- The 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RAIF) — CMS (law-firm guidance) · 2024-07-12
- Ring-fencing for partnerships – Luxembourg bill envisages compartments for SCS/SCSp — Dechert (law-firm commentary) · 2026-08
-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 Luxembourg: Other taxes — PwC · 2026-07-31
- Conventions internationales en vigueur et en négociation — Administration des contributions directes (Luxembourg) · 2026-07-23
- Organismes de placement collectif (OPC) — Administration des contributions directes (Luxembourg) · 2025-05-06
-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ourth Edition) — IRAS · 2026-04-22
- List of DTAs, Limited DTAs and EOI Arrangements — IRAS · 2026-02-04
-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 MAS · 2026-07-31
- 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2025 — MAS · 2026-07-30
- Directive (EU) 2024/927 amending Directives 2011/61/EU and 2009/65/EC — European Union (EUR-Lex) · 2024-03-13
- Law of 17 December 2010 relating to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solidated English text, Article 181) — CSSF (consolidated text for information; official version in the Journal officiel) · 2026-10-24 (accessed)